五、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2015年12月4日合肥市政府公布实施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6号)》补偿标准执行。
六、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采用货币安置办法,安置补偿费支付给该村(居)委会,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安置。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八、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8月12日之前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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