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告知书
海地征告[2019] 04168号
城东镇石桥村6组及相关农户: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组范围内集体土地约4. 8030亩(0.3202公顷)现将 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 拟征土地用途
工矿仓储用地
二、 拟征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海政发[2014] 29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 准执行:
地 类 | 土地补偿费(元/亩) | 安置补助费(元/人) | ||
农用地 | 耕地 | 水田 | 18000 | 17000 |
旱地 | 18000 | 17000 | ||
菜地 | 18000 | 17000 | ||
园地 | 18000 | 17000 | ||
林地 | 18000 | 17000 | ||
牧草地 | 18000 | 17000 | ||
其他农用地 | 18000 | 17000 | ||
建设用地 | 18000 | / | ||
未利用地 | 9000 | / |
每亩1260元,桑园每亩2692元。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海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海政发:2014]29号)文件规定,拟 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
五、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 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 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 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 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