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2015年度第11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武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呈报我市2015年度第11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武汉政文〔2018〕158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武汉市等4市2015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469号)文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
二、同意将你市汉阳区永丰街仙山村、磨山村、米粮村、龙阳村集体农用地0.7671公顷(无耕地)、未利用地0.325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9395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0320公顷。
三、你市接到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各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新征地补偿标准(鄂政发〔2014〕12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四、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该批次用地经批准满两年,未实施具体用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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