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现将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公 告
一、批准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及批准时间:赣自然资征[2019]556号,2019年11月26日。
三、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芦溪县2019年度第三批次集镇建设用地
四、用途:用于公用设施、教育、工业项目建。
五、征收土地位置:芦溪镇柳江村、新田村、葛溪村、林家坊村,源南乡龙泉村、新棚村,南坑镇大岭村。
六、征地地类:耕地、林地、水域、其它农用地等(最后以现场踏勘调查确认地类为准)
七、征地范围及面积:征地四至范围见勘测定界图;征地面积21.7544公顷。
八、补偿标准: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九、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和社保安置。
十、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芦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十一、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青苗及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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