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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6:41:21 阅读:5480次

江西省南昌市2020年度最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昌县
2019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建新区)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9年第25号)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南昌县2019年度第四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建新区)范围内的东新乡河下村、莲塘镇埂头村征收补偿安置及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方案,经南昌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和使用国用土地的规划用途为住宅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地位置、征地面积及青苗附着物数量
(一)征地位置、征地面积                   
征地位置位于东新乡河下村集体农用地8.5397公顷,折合128.0955亩(其中耕地6.7412公顷,折合101.118亩,其他农用地1.5409公顷,折合23.1135亩,未利用地0.2576公顷,折合3.864亩);莲塘镇埂头村集体农用地4.8624公顷,折合72.936亩(其中耕地4.4491公顷,折合66.7365亩,其他农用地0.0717公顷,折合1.0755亩,未利用地0.3416公顷,折合5.124亩)。
(二)青苗附着物数量:由县征收指挥部和乡镇与被征地单位及农户现场调查确认。
三、 征地补偿费标准、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
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和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县征用(收)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16〕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情况如下:东新乡河下村、莲塘镇埂头村每亩60400元。(以上用地补偿均含土地补偿、劳力安置补偿)。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
按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12〕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由南昌县房屋征收指挥部及乡镇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处与被征地单位和农户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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