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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4:13:07 阅读:4196次

山东省滨州市2020年度拟征收土地公告

滨州市人民政府

拟征收土地公告

滨征公告〔2019〕38号

为提供滨州市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滨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沙河街道。

东至: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土地;

南至: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土地;

西至: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土地;

北至: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沙河街道。

东至: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土地;

南至: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土地;

西至: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土地;

北至:滨州市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沙河街道。

东至:滨州市金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土地;

南至: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土地;

西至: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土地;

北至: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沙河街道。

东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南至:政府储备土地;

西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北至: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5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沙河街道。

东至: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土地、沙洼韩村土地;

南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西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北至: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河街道范家集村委会、沙洼韩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6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沙河街道。

东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南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西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北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7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沙河街道。

东至:沙河街道宋家村土地;

南至:沙河街道宋家村土地;

西至:沙河街道宋家村土地;

北至:沙河街道宋家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河街道宋家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8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沙河街道。

东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南至:山东绿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土地;

西至:沙河街道宋家村土地;

北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河街道宋家村委会、沙洼韩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9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沙河街道。

东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南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西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北至:滨州市美盛工贸有限公司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10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沙河街道。

东至:沙河街道宋家村土地;

南至:沙河街道宋家村土地;

西至:沙河街道于家村土地;

北至:沙河街道宋家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河街道宋家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11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沙河街道。

东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南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沙洼于村土地、宋家村土地;

西至:沙河街道宋家村土地;

北至:山东滨州绿都生物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土地、山东绿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土地、政府储备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河街道宋家村委会、沙洼于村委会、沙洼韩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12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沙河街道。

东至:政府储备土地;

南至:政府储备土地;

西至:山东绿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土地;

北至: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河街道沙洼韩村委会。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13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彭李街道、市东街道。

东至渤海九路;

南至彭李街道二十里堡居土地、市东街道南吝居土地;

   西至滨州职业学院校园路;

北至储备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彭李街道二十里堡居委会、市东街道郑家居委会、市东街道南吝居委会。

用途:教育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滨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亩补偿5.4万元,Ⅲ级区片每亩补偿5.2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5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分局依法会同滨州市财政局、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20日由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分局等有关单位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分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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