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告知书
宁国土资征告字(2019)09号
河龙乡河龙村村委会:
宁化县河龙中心*儿园项目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根据《国土资 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情况
1、 征地用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宁化县河龙中心幼儿园项 目,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2、 征地位置:宁化县河龙乡河龙村
3、 征地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情况:
单位:万元/公顷
地类 | 面积 | 征地补偿标准 | 附着物补偿费 |
水田 | 0. 3677 | 53. 625 | 按实际补偿 |
农村道路 | 0. 0109 | 53. 625 | 按实际补偿 |
坑塘水面 | 0. 0873 | 21.45 | 按实际补偿 |
合计 | 0. 4659 |
二 社会保障意见
本兌征收你村幕地0. 3677公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 [2008]28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闽劳社文[2007]349号)文件 的要求办理,按每亩3万元的标准进行预留。该征地项目经批准后, 将按照《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 实施意见》宁政文[201U68号文及《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 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意见》宁政文[201U209号的规 定,落实养老保障实际人数和政府应承担的养老保障资金,及时划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 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 你村应及时将本告知书在本村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征 地的单位和个人。
四、 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 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复核;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数、项目、标准、资金筹集渠道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 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复核。在告知之 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 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村委会及当事人对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 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分别根据职能向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逾 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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