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
〔2019〕年第11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苏政地〔2019〕4209号文件同意 征收集体土地16.287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公告 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海安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9年第14批次 (17挂)建设用地
二、 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单位:公顷
序号 | 地块编号 | 用地地址 | 征收面积 |
1 | 挂 2019014001 | 城东镇三角村18组 | 0.0015 |
城东镇三角村村集体 | 0.0151 | ||
2 | 挂 2019014002 | 城东镇石桥村5组 | 0. 1155 |
城东镇石桥村6组 | 1. 3981 | ||
3 | 挂 2019014003 | 城东镇丰产村4组 | 1. 3944 |
4 | 挂 2019014004 | 城东镇油坊头村14组 | 1. 0388 |
5 | 挂 2019014005 | 城东镇葛家桥村2组 | 0. 7973 |
6 | 挂 2019014006 | 城东镇南屏村4组 | 1. 1581 |
7 | 挂 2019014007 | 城东镇界墩村16组 | 0. 4648 |
城东镇界墩村17组 | 0. 0086 | ||
城东镇界墩村3组 | 3.507 |
8 | 挂 2019014008 | 城东镇油坊头村14组 | 1. 7283 |
9 | 挂 2019014009 | 城东镇石桥村5组 | 4. 6599 |
1 | 盘计 | 16. 2874 |
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安置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和《海安县征 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海政发〔2014〕29号) 文件执行。
四'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自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 材料到所在地自然资源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公告后抢栽、抢种的青苗及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 补偿登记。
五、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登记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 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 准。
六、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由所在区(镇)政府 进行登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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