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湖 县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2019〕第 15 号
2019 年 10 月 25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的有关规定,批准我县建设用地 58.3300 公顷,征收黎城街道、戴
楼街道、吕良镇、金北街道集体土地 57.3882 公顷,收回国有土地 0.9418 公顷(苏政地〔2019〕4293 号),已经淮安市批转我县。现将省、市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金湖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 2019 年第 5 批次(19 挂)建设用地二、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单位:公顷
三、安置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 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 社会保障标准(万元/人) |
农用地 | 49.0792 | 25.5 | 9.3269 |
建设用地 | 8.1280 | 25.5 | |
未利用地 | 1.1228 | 12.75 |
(三)青苗补偿标准:
见淮政发〔2011〕104 号文件。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 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
上述被征地单位 | 10 月 30 日-- 11 月 6 日 | 各被征地块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11 月 7 日--11 月 13 日 |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其补偿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的征地调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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