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2018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地公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5日以桂政土批函〔2018〕 984号批准我市征收石龙镇石龙村及西山镇大起村的集体土地共103.291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及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桂平市2018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用于乡镇建设。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桂平市石龙镇石龙村第3村民小组(队),西山镇大起村第11、13、14、15、16村民小组(队)具体范围及位置以实地施放的界线为准。
三、征收土地涉及的单位和面积
土地座落 | 面积(亩) |
石龙镇石龙村第3村民小组(队) | 40.1205 |
西山镇大起村第11村民小组(队) | 14.2740 |
西山镇大起村第13村民小组(队) | 15.4485 |
西山镇大起村第14村民小组(队) | 18.8505 |
西山镇大起村第15村民小组(队) | 12.1365 |
西山镇大起村第16村民小组(队) | 2.4615 |
面积总合计 | 103.2915 |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区域所在 乡镇 | 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不分地类) (元∕亩) | 补偿倍数 | 补偿标准 (元∕亩) |
石龙镇 | 2200 | 19 | 41800 |
西山镇 | 2374 | 19 | 45106 |
被征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按浔政发〔2017〕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所在乡镇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2补偿,石龙镇1100元/亩、西山镇1187元/亩。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并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费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六、补偿登记办法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和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材料到所在辖区人民政府办理(石龙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陈桂勇,西山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李海超。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不予补偿。
七、逾期不登记责任
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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