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2018年第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
浦政通〔2019〕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5日下发桂政土批函(7)〔2018〕6号文件,批准我县征收集体土地0.6804公顷。现将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浦北县2018年第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详见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村(村民小组)及面积
(一)龙门镇林垌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0.6804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所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
五、其它
(一)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于2019年3月8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地征地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二)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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