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大政通〔201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大化瑶族自治县德礼加油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8]166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3132公顷(合4.698亩)。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大化瑶族自治县德礼加油站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权属和位置
征收大化瑶族自治县六也乡德礼村板内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四至界线详见大化瑶族自治县德礼加油站项目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经勘测定界,征收大化瑶族自治县六也乡德礼村板内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0.3132公顷(合4.698亩),其中:旱地0.1842公顷、坑塘水面0.1155公顷、田坎0.0135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 《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13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
单位 征地
地类 征地面积(亩) 征地统一年产值
标准(元/亩) 备注
大化县六也乡德礼村板内村民小组 农
用
地 旱地 2.763 34100
田坎 0.2025
坑塘水面 1.7325
合计 4.698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38号)进行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有未收获作物的,其青苗补偿费按一造产值标准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采用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统一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征地涉及的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大化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所(地址:大化县文昌东路41号国土资源局院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请互相转告(联系电话:0778—5826329、5812279)。
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征地涉及的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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