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告知书
京政征告[2019]032号
京山市石龙镇陈塆村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约0.1385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0.1385公顷(无耕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拟作为商业用地进行招拍挂。
二、拟征土地位置
四至范围见附图。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土地补偿费:农用地、建设用地31200元/亩;未利用地156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该项目未占用耕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二)青苗补偿费:1560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地核实,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并补偿。
四、拟定安置途径
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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