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自然资源局
关于岭子镇沈家河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拟征收岭子镇沈家河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淄川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沈家河村土地位于岭子镇沈家河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7.2395亩,其中:
建设用地17.2395亩(工业用地17.2395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淄博市淄川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建设用地位于第Ⅱ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6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13.7807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43.5591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0万元,共计补偿总额43.5591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113.7807万元,由淄川区财政局拨付到沈家河村委员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淄川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25.8593万元,由淄川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岭子镇政府、沈家河村委员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沈家河村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
淄川区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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