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9)第84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那江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9年第3批次(18挂)建设用地第1地块《征收土地 方案》,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扬州市邛江区槐泗镇包家村(东)南庄组、范庄组、九井组征地补偿拟 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 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标准:
1、 农用地、建设用地31. 5万元/公顷;
2、 未利用地15. 75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农用地2. 3万元/人。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14]77号)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单位:公顷、人、万元)
三、 青苗补偿标准: 耕地2. 25万元/公顷。
四、 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序 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 积 | 地 类 | 安置农业人数 | 征地补 | 尝费用 | ||||||||
农用 | 地 | 建设 用地 | 3 | 小计 | 16周 岁以 下 | 16周 岁以 ±60 周岁 U1T | 60周 岁以 上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宵苗补偿 费 | 合计 | |||
其中: 耕地 | ||||||||||||||
1 | 槐泗镇包家村 (东)南庄组 | 0.9176 | 0. 6780 | 0.5321 | 0.2396 | 13 | 28. 9044 | 29. 9000 | 1.1972 | 60.0016 | ||||
2 | 槐泗镇包家村范 庄组 | 3.2337 | 2. 3585 | 1.9425 | 0.8752 | 57 | 101.8616 | 131.1000 | 4.3706 | 237.3322 | ||||
3 | 槐泗镇包家村九 井组 | 2.4334 | 1.3611 | 0. 5163 | 1.0054 | 0. 0669 | 23 | 75.5984 | 52. 9000 | 1.1617 | 129. 6601 | |||
小计 | 6.5847 | 4. 3976 | 2.9909 | 2.1202 | 0. 0669 | 93 | 206. 3644 | 213.9000 | 6. 7295 | 426.9939 |
[2014] 3号)执行。
六、本次征地补偿费及青苗费统一拨付至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附着物补偿费根据调査登记结果补偿给附着物所有权人。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待名单产生后按扬府规[2014]3号文件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有听证要求的,请于十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以下地点:
送达地点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包家村 | 扬州市国土资源局邦江分局槐泗国土资源所 | 夏峰 | 87657378 |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9)第85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邱江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9年第3批次(18挂)建设用地第2地块《征收土地 方案》,扬州市自然资源利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扬州市邛江区槐泗镇包家村李庄组、王庄组征地补偿拟定了《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I:地补偿安置标准:
•• 土地补偿标准:
1. 农用地、建设用地31. 5万元/公顷;
2、 未利用地15. 75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农用地3万元/人。
二、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14]77号)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三、 青苗补偿标准: 耕地2. 2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公顷、人、万元)
序 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 积 | 地 类 | 安置农业人数 | 征地补偿费用 | |||||||||
农芹 | 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小计 | 16周 岁以 下 | 周以60岁下 16岁上周以 | 60周 岁以 上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合计 | |||
其中: 耕地 | ||||||||||||||
1 > | 槐洞钺包家村李 注组 | 1.3335 | 1. 2458 | 0.7120 | 0.0877 | 14 | 42. 0053 | 32. 2000 | 1.6020 | 75.8073 | ||||
2 | 槐泗钺包家村王 庄组 | 1. 7472 | 1.0801 | 0. 7540 | 0.6671 | 55.0368 | 1.6965 | 56.7333 | ||||||
小计 | 3. 0807 | 2. 3259 | 1.4660 | 0. 7548 | 14 | 97.0421 | 32.2000 | 3.2985 | 132. 5406 |
执行。
六、本次征地补偿费及青苗费统•拨付至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附着物补偿费根据调査登记结果补偿给附着物所有权人。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待名单产生后按扬府规[201413号文件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利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有听证要求的,请于十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以下地点:
送达地点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包家村 | 扬州市国土资源局祁江分局槐泗国土资源所 | 夏峰 | 87657378 |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应当自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批准之H起3OIT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未达成协议的,申请人可以在协调意见书送达之日起 ">天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在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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