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2019年度第8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征地告知书
泰高征告[2019]第9-1号
胡庄镇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镇范围内集体土地约0.1436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 拟征土地用途及面积
序号 | 地块编号 | 拟定用途 | 用地面积(公顷) |
1 | 2019年度村镇8-1号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0.1436 |
二、拟征土地位置
拟征土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泰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类 | 土地补偿费 (元/亩) | 安置补助费 (元/人) |
农用地 | 21000.0 | 23000.0 |
建设用地 | 21000.0 | 0 |
未利用地 | 10500.0 | 0 |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按《泰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大型附属设施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再参考评估价进行补偿。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泰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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