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高城镇长乐村村民委员会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高青县人民政府决定,为高青县城镇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长乐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县财政局、镇(办)会同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和长乐村村民委员会共同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高青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长乐村土地位于长乐村村民委员会地段,征收土地总面积6.0217公顷,其中:
农用地6.0217公顷(水浇地5.9433公顷、农村道路0.0734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高青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1.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第Ⅱ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75万元/公顷;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451.627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本次征地不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451.6275万元,由县财政局拨付到高城镇长乐村村民委员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高青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135.4833万元,由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高城镇人民政府、长乐村村民委员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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