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 水 区 人 民 政 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溧征安补[2019]125号
经溧水区人民政府授权,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溧水分局于2019年10月29日拟订并发布《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溧水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溧征补[2019]125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后),现同意具体补偿安置事宜由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溧水分局按其公告内容组织实施。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对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溧水分局依法申请区人民政府协调,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表区政府承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溧水分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溧征补[2019]125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9日以苏政地[2019]590号通知,同意征收溧水开发区集体土地3.3679公顷。我分局根据被征地村组的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情况,按照区政府溧政发[2011]64、65号、溧政发[2016]112号和《关于调整溧水区区片价、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筹资标准的通知》(溧人社[2018]52号、溧财社[2018]373号、溧国土资[2018]132号)文件规定,拟订了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区片价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征地面积(公顷) | 所属区片 | 区片价补偿费标准 (万元/亩) | 区片价补偿费总额(万元) | |
开发区交山村交山二组 | 3.3679 | 一级区片 | 11.4 | 575.9109 | |
说明 | 区片价补偿费的支付和使用,按《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溧政发[2016]112号)和《关于调整溧水区区片价、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筹资标准的通知》(溧人社[2018]52号、溧财社[2018]373号、溧国土资[2018]132号)规定。 |
二、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
1、进入社会保障的人员情况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本次征地应安置人数 | 备注 |
开发区交山村交山二组 | 43 | / |
三、青苗补偿及附着物补偿按相关规定由村委会发放,已发放到位。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9 年 11月11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开发区国土办.
溧 水 区 人 民 政 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溧征安补[2019]130号
经溧水区人民政府授权,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溧水分局于2019年10月29日拟订并发布《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溧水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溧征补[2019]130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后),现同意具体补偿安置事宜由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溧水分局按其公告内容组织实施。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对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溧水分局依法申请区人民政府协调,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表区政府承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溧水分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溧征补[2019]130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9日以苏政地[2019]590号通知,同意征收溧水开发区集体土地3.7247公顷。我分局根据被征地村组的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情况,按照区政府溧政发[2011]64、65号、溧政发[2016]112号和《关于调整溧水区区片价、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筹资标准的通知》(溧人社[2018]52号、溧财社[2018]373号、溧国土资[2018]132号)文件规定,拟订了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区片价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征地面积(公顷) | 所属区片 | 区片价补偿费标准 (万元/亩) | 区片价补偿费总额(万元) | |
开发区交山村交山二组 | 3.7247 | 一级区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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