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告知书
澄征地告(月)字(2019)第7号
月城镇黄桥村6组、7组、8组、10组、12组和相关农户江阴市月城镇人民政府因建设工矿仓储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组范围内集体土地约2.0143公顷(30.21 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 拟征土地用途:工矿仓储
二、 拟征土地位置:月城镇黄桥村
四址范围:东至水田;南至园地;西至河流:北至水田
三、 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类 | 土地补偿费 (元/亩) | 安置补助费 (元/人) | |
水由 | 30000 | 30000 | |
耕地 旱地 | 30000 | 30000 | |
菜地 | 30000 | 30000 | |
农用地 | 园地 | 30000 | 30000 |
林地 | 30000 | 30000 | |
牧草地 | 30000 | 30000 | |
其他农用地 | 30000 | 30000 | |
建设用地 | 30000 | — | |
未利用地 | 15000 | — |
(-)根据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拟按市有关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 准执行:
1、 一希生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00元/亩)补偿;
2、 一年二季作物以上的,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 (1500元/亩)补偿;
3、 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4、 果园、鱼塘或其他养殖业按当年实际损失补偿。
四、 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澄政规发[2014] 1号、澄政发[2014]110号等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江阴市 被征地农民保障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上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 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F1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 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 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 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査 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査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 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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