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平征公告〔2019〕14 号
为发展当地经济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邑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 1 位置范围:位于金联上府以东,银花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板桥社区、平邑经济开发区大南泉社区。 用途:公路用地
地块 2 位置范围:位于 327 国道以北,南马社区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小井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 3 位置范围:位于高铁蒙山站以北,祊河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邑街道大井三村、大井四村、孙家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 号)公布的平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 2 个区片,其中,I 级区片每亩补偿 5.5 万元,II 级区片每亩补偿 5.3 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乡镇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会同平邑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
至 2019 年 12 月 6 日由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乡镇人民政府与产权 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 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 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勘
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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