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地 告 知 书
贾自然资听告字[2019]第63号
徐州市贾汪区茱萸山街道办事处闫村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集体土地约5.1153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商服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 根据 省政府93号令、苏政发〔2011〕40号 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 类 | 土地补偿费 (元/亩) | 安置补助费 (元/人) | ||
农用地 | 耕地 | 水田 | ||
旱地 | 18000 | 17000 | ||
菜地 | ||||
园地 | ||||
林地 | ||||
牧草地 | ||||
其它农用地 | 18000 | 17000 | ||
建设用地 | 18000 | |||
未利用地 |
(二) 根据 省政府93号令、苏政发〔2011〕40号 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度农作物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旱地900元/亩,水田1000元/亩。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苏政发〔2011〕40号文件标准。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 省政府93号令、苏政发〔2011〕40号 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加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自然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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