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 地 征 前 告 知
荆州市征告字(2018)第012号
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荆安村村委会及被征收土地农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文件精神,现将《土地征收方案》中有关内容和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荆州市2018年度第12批次中心城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二、四至范围:东至人民北路,南至复兴大道,西至结义路,北至郢城镇荆北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荆州区郢城镇荆安村,征地总面积36.5692公顷,其中农用地21.1930公顷(含耕地10.3683公顷),建设用地15.3762公顷。
四、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鄂政发[2014]12号即《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该项目应执行荆州区统一年产值标准,确定的平均年产值为3万元/公顷,耕地补偿倍数为20倍(土地补偿费8倍、安置补助费12倍),征收园地按规定对标准进行修正,修正系数为1.1,其他地类参照耕地补偿,青苗补偿一般为统一年产值的一倍计算。
地上附着物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土地征收后对被征收土地农民采取货币安置,集体培训推荐就业和参加社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六、涉及被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有权对告知提出听证的权利,如对以上告知内容持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在本公告之日起5日内,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向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荆州分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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