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告知书
泗自然资规告字〔2019〕第50号
泗县经济开发区(泗城镇、草庙镇)东发社区(张何社区)、于 坏社区(于坪村),山头镇大柏村:因泗县2019年第11批次城镇、集镇建设用地项目建设需 要,拟征收集体土地15.8653公顷,经泗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泗县2019年第11批次城镇、集镇建设用地。
二、 拟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11-1#: | |||||||
东至:东发社区耕地; | 西至:赤山路; | ||||||
南至:泗永路; | 北至:东发社区耕地。 | ||||||
11-2#: | |||||||
东至:大柏村耕地; | 西至:大柏村坑塘; | ||||||
南至:大柏村坑塘; | 北至:大柏村居民点。 | ||||||
11-3#: | |||||||
东至:东三环路; | 西至:于坏社区耕地; | ||||||
南至:潼河路; | 北至:于坏社区道路。 | ||||||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公顷) | |||||||
用地位置 | 总面积 | 农用地面 积 | 耕地面积 | 建设用 地面积 | 未利用 地面积 | ||
泗县经济开发区(泗城 镇)东发社区(张何社区) | 14.7220 | 13.1953 | 11.8430 | 1.5267 | 0 | ||
山头镇大柏村 | 0.1062 | 0.1062 | 0 | 0 | 0 | ||
泗县经济开发区(草庙 镇)于坏社区(于坏村) | 1.0371 | 1.0371 | 1.0077 | 0 | 0 | ||
总计 | 15.8653 | 14.3386 | 12.8507 | 1.5267 | 0 |
四、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 于调整安徽省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 24号.)文件,初 步按下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 批。
乡镇 | 地类 | 年产值(元 /亩) | 土地补 偿倍数 | 安置补 助倍数 | 合计补偿标 准(元/亩) |
泗城镇 | 农用地 | 1700 | 9 | 15 | 40800 |
建设用地 | 1700 | 4 | 8 | 20400 | |
未利用地 | 1700 | 4 | 8 | 20400 | |
山头镇 | 农用地 | 1750 | 7 | 15 | 38500 |
建设用地 | 1750 | 4 | 7 | 19250 | |
未利用地 | 1750 | 4 | 7 | 19250 |
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各类装璜及农田水利、电力设施、树苗移栽 等补偿标准均按宿政秘〔2015〕221号文件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标准。依据宿政秘〔2015〕221号文件规定,我县青苗补 偿按水田每亩/元,旱地每亩1000元上报审批。征地拆迁实际补偿 标准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一) 货币安置。
(二) 社会保障安置
1、保障范围。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实际耕地 面积不足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的在册农业户口。
下列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对象。
(1) 在征地前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障或机关、事业单位离、 退休(职)待遇,以及享受城镇耒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 待遇的人员不予列入。
农村“五保户”仍按原供应渠道执行,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 本养老保险范(1) 围。
2、 基本管理。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财政 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障基 金按规定存入银行、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不得担保或抵押。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基金的使用和政府承担部分资金筹集的划拨。被征地 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 制定。
3、 资金来源。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由政府和村(组) 集体出资构成:
(1 )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 入中列支。标准为:出让、划拨土地每平方米20元。
(2) 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 下,村(组)集体其他收益中列支,标准为参保农民每人4500元。
(3) 其他资金渠道。
(4) 筹集的统筹基金利息。
4、 待遇享受。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女年满55 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从次月开始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达到或超过前款规定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在履行本办法 参保程序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性养老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支 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比统筹资金中支付。
个人缴费,且村(组)集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足 额缴纳费用的,具体发放标准为:
(1 )个人缴纳3600元,每人每月265元,其中基础性养老金235 元,个人账户养老金30元。
(2) 个人缴费7200元,每人每月295元,其中基础性养老金235 元,个人账户养老金60元。
(3) 个人缴费10800元,每人每月325元,其中基础性养老金235 元,个人账户养老金90元。
个人未缴费,但村(组)集体按规定缴费的,不享受个人账户养老 金,每人每月发给基础性养老金235元。
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农民,村(组)集体无力缴纳规定费用的,基 础性养老金扣减20元,其他标准按本条规定执行。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 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户。被征地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如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办法有不同意见, 可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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