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9]19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六合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9年第4批次(18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4232号),同意征收长芦街道集体土地9.917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省、市、区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
台湾高鼎项目(工矿仓储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被征地村组名称 | 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 |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长芦街道小摆渡社区小摆渡七组 | 0.9520 | 0.6714 | 0.2806 | ∕ |
长芦街道小摆渡社区小摆渡八组 | 3.0119 | 1.9336 | 1.0783 | ∕ |
长芦街道小摆渡社区小摆渡九组 | 5.0979 | 4.1604 | 0.9375 | ∕ |
长芦街道小摆渡社区村集体 | 0.8561 | 0.1656 | ∕ | 0.6905 |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执行《南京市六合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六政规〔2011〕2号);
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六政发〔2016〕4号文件执行,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标准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六政发〔2011〕174号文件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10〕254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由街道、村委会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所负责复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与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1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长芦街道小摆渡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街道以及村(社区)委会的调查结果为准。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9] 20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六合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9年第4批次(18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4232号),同意征收长芦街道集体土地6.589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省、市、区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
中石化催化剂项目(工矿仓储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被征地村组名称 | 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 |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长芦街道小摆渡社区小摆渡三组 | 5.9355 | 5.5535 | 0.1247 | 0.2573 |
长芦街道小摆渡社区小摆渡七组 | 0.6535 | 0.6535 | ∕ | ∕ |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执行《南京市六合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六政规〔2011〕2号);
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六政发〔2016〕4号文件执行,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标准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六政发〔2011〕174号文件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10〕254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由街道、村委会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所负责复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与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1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长芦街道小摆渡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街道以及村(社区)委会的调查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