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村(组)
征 收 土 地 面 积 (公顷)
人 均 农用地 (公顷/人)
安 置 农 业 人口数 (人)
安 置 补助费 标 准 (万元/人)
安 置 补助费 总 额 (万元)
十字街道张圩居委会
6.7054
0.1
67.054
1.4
93.8756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和《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16周岁以下人员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四类地区14000元/人;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如有异议,应当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沭阳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征地补偿资金以转账方式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沭阳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经协调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应当自协调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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