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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4 10:33:33 阅读:391次

江苏省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17号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新吴区〔2019 17

     2019年11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 批准征收集体土地5.4762公顷(苏政地〔2019〕 66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的面积、用途及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鸿新村集体土地5.4762公 顷,含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用途为 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二、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 土地补偿费
本次征收将按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 《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办法》(锡政规〔2014〕2号)的规定以银行结 算方式向涉征村组(社区)支付土地补偿费。
(二) 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无锡市市 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 政规〔2014〕2号)和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财 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 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办法〉有关标准的通知》(锡国土资发 〔2019〕8号)执行。
(三)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 物构筑物)按照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无 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 法》(锡政规〔2014J 2号)执行;房屋及其 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 室颁布实施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 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 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 118号)执行。
(四) 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无锡市市 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 政规〔2014〕2号)执行。
五、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 径按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无锡市市 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 政规〔2014〕2号)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 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 龄段:(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 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 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 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 养老保险。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的, 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 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 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未参加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批准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
六、 有关事项
(一) 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 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式向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吴分局(地址: 旺庄街道龙山路9号;电话85259882 )提出。
(二) 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争议的, 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新吴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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