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青征(城)公告〔2019〕7号
为提供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流亭街道重庆北路以东、仙山东路以南、南流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流亭街道仙家寨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青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Ⅰ级区片每亩补偿9.8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关于转发省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青土资房字〔2018〕9号)的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被征地拆迁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青岛市城阳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城阳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 月 日由青岛市城阳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城阳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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