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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第31号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宿州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宿自然资规告字[2019]第31号
金海街道金泰社区(桃园镇李桥村、城东街道七里村):
       因宿州市2019年第3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拟征 收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州市2019年第3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 拟征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地块一(1):位于金海街道金泰社区(桃园镇李桥 村)。东至金泰社区(李桥村)集体土地,南至宿州市 2 01 7年第36批次已征收国有土地,西至金泰社区(李桥 村)集体土地,北至金泰社区(李桥村)集体土地及安 徽戈尔管业有限公司用地。
地块一(2):位于金海街道金泰社区(桃园镇李桥 村)。东至宿州市2017年第36批次已征收国有土地,南 至宿州市2 017年第3 6批次已征收国有土地及金泰社区 (李桥村)集体土地,西至金泰社区(李桥村)集体土 地,北至宿州市2017年第36批次已征收国有土地。
地块一(3):位于金海街道金泰社区(桃园镇李桥 村)。东至金泰社区(李桥村)集体土地,南至金江三 路,西至宿州市2017年第36批次已征收国有土地,北至 宿州市2017年第36批次已征收国有土地。
地块二:位于金海街道金泰社区(桃园镇李桥村)。 东至宿州市2017)4-第36批次已征收国有土地,南至宿州 市2017年第36批次已征收国有土地及金泰社区(李桥 村)集体土地,西至金泰社区(李桥村)集体土地,北 至金泰社区(李桥村)集体土地。
地块三(1 ):位于金海街道金泰社区(桃园镇李桥 村)。东至宿州市2017年第36批次已征收国有土地,南 至金泰社区(李桥村)集体土地,西至金泰社区(李桥 村)集体土地,北至宿州市201 7年第36批次已征收国有 土地。
地块三(2):位于金海街道金泰社区(桃园镇李桥 村)。东至宿州市201 7年第36批次已征收国有土地,南 至金泰社区(李桥村)集体土地,西至金泰社区(李桥 村)集体土地及宿州市2017年第36批次已征收国有土 地,北至宿州市2017年第36批次已征收国有土地。
地块四:位于位于金海街道金泰社区(城东街道七 里村)。东至金泰社区(七里村)集体土地,南至金泰 社区(七里村)集体土地,西至金泰社区(七里村)集 体土地,北至宿州市201 7年第46批次已征国有土地。
三、 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金海街道金泰社区(桃园镇李桥村、城东街道七里 村)集体土地1. 647 1公顷,其中农用地1. 64 7 1公顷(耕 地0公顷)。
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 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 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办法规定,初步 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 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地 类 年产值(元/亩)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
助倍数
合计补偿
标准(元/亩)


耕地 水田        
旱地        
菜地        
园地        
林地 1770-1800 7-9 16-16. 5 40710-45900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1770 7 16 40710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补偿标准201 5年12月宿州市 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 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 01 5 ) 22 1号)文 件规定进行补偿。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对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口,依据 市政府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保障范围。上述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 失去全部农用地或每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 3亩,被征 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 册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 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 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 资金来源。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由 当地政府、村(组)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
1、 政府出资: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国有土 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标准为:出让、划拨土地每平 方米20元,其中工业用地、城市规划道路建设用地每平 方米6元;不足部分由财政据实承担。
2、 集体出资:为每一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 出资45 00元。
3、 个人缴费部分:参保人员根据个人负担能力,自 愿缴專建立个人帐户。缴费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36 0 0 元、二档为7 2 00元、三档为1 08 00元。对自愿缴费建立 个人帐户的被征地农民,享受个人帐户养老金,其标准 为本人个人帐户资金储存额除以120。其个人帐户养老 金分别为30元、60元和90元。
(四) 享受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从男满60周岁、 女满55周岁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本次征 地批复前已达到或超过前款规定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从 区政府批准领取养老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 金。
如果村(组)集体不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则每人每月可领取基础性养老金215元。村(组)集体 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在基础性养老金基础上每 人每月增加20元。
个人一次性缴纳36 00元、7 2 00元和1 08 0 0元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达到养老年龄领取养老金时,可以在以上基 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0元、60元和90元。
以上内容若有不详之处,以《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宿政发 [2013] 36号)为准。
六、 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 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 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 迁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 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5个工 作日内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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