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告知书
张资规征告[2019]第53号
凤凰镇凤凰村及有关农户: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0. 0983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 如下:
一、 拟征土地用途:安置房。 -
二、 拟征土地位置:位于凤凰镇凤凰村16组境内,四至范围详见2019-315号勘测定界图。
三、 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张政发规[2016]3号和张政办[2016]7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 |||
地 类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
(元/亩) | (元/人) | ||
农用地 | 24000 | 26000元/人 | |
建设用地 | 24000 | ||
未利用地 | 12000 |
四、拟定安置途径
征地安置方式以产生安置名单安置为主,对拟被征土地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未成年年龄段 人员一次性支付生活补助费安置,其他年龄段人员实行社会保障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张家港 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 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 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 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 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 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 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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