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告知书
张国土征告[2018]第323号
塘桥镇韩山村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0. 3571
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 拟征土地用途:交通建设用地
二、 拟征土地位置:位于塘桥镇韩山村12组境内,四至范围详
见2018-269号勘测定界图。
三、 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张政发规[2016]3号和张政办[2016J7号文件规定, 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 类 | 土地补偿费 (元/亩) | 安置补助费 (元/人) |
农用地 | 24000 | 26000元/人 |
建设用地 | 24000 | |
未利用地 | 12000 |
四、拟定安置途径
征地安置方式以产生安置名单安置为主,对拟被征土地需安置的 被征地农民,未成年年龄段人员一次性支付生活补助费安置,其他年龄段人员实行社会保障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 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 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 证。
六、 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 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 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 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 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 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 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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