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高征公告〔2019〕7号
为提供高青县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高青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常鹏路以北;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木李镇刘三乔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常鹏路以南;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木李镇刘三乔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柳树高村以西;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青城镇徐家寨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高青化工产业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高城镇河西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5位置范围:高青化工产业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利人:高城镇河西村、耿家村;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高青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第Ⅱ级区片每亩补偿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4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10月24日由县财政局、镇(办)、被征地村等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县财政局、镇(办)、被征地村等有关部门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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