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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4 10:19:37 阅读:412次

淮安市金湖拆迁补偿公告-第58号

征 地 告 知 书

金征告字[2019]第 58 号
 
塔集镇及有关农户:
因金湖县荷花荡景区封闭道路(高老庄路)荷花荡旅游公路南延段的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县政府决定征收你镇集体土地约 10.79 亩(0.7192 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交通运输
二、拟征土地位置:位于详见规划选址图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淮政发[2011]104 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 类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
 
 
 
农用地
 
耕 地
水田 17000 15000
旱地 17000 15000
菜地 17000 15000
  17000 15000
  17000 15000
17000 15000
其它农用地 17000 15000
建 设 用 地 17000 0
未 利 用 地 17000*0.5 0
(二)根据淮政发[2011]104 号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 1100 元/亩,其它附着物补偿参照文件附表的标准。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淮政规 2013 年 4 号文件规定,拟将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自然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 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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