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可拨打400-048-8828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权益受到损失!
全国征地拆迁法律资讯分站 www.zhengdichaiqian.com
时间:2021-12-23 16:14:38 阅读:2919次

2019年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化四期限价商品房和公共租赁房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文是关于2019年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化四期限价商品房和公共租赁房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的介绍,若是想了解更多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拨打我们的咨询热线:4000488828进行询问,我们会有专业资深的律师为您进行解答。

  宝塔区人民政府:

  现将《红化四期限价商品房和公共租赁房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7日

  红化四期限价商品房和公共租赁房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经陕政土批〔2012〕271号、延市土批字发〔2012〕41号、延发改投〔2011〕281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610600201100037号和延市土征〔2011〕第12号文件批复,同意延安市房产管理办公室在宝塔区万花乡毗圪堵村征收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延安市规划区2011年度第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保障房)建设。为确保该项工程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和国家建设征地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用地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征地范围和时间:以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征地工作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征收土地面积:169.4亩(约11.2933公顷)

  第三条

  《征迁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市统征办备档。

  第四条

  持有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五条

  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征迁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市统征办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 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 在《征迁公告》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 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四) 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

  第七条

  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在征收土地公告后,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由市统征办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市统征办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房屋补偿价格评估应当由市统征办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人员承担,补偿费用以评估公司评估的结果为准。

  第九条

  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条

  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参照《延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本《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山地:1.3万-1.5万/亩

  ;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项工程的性质,本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填写“延安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意见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 货币补偿: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被征收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具体可参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指导意见》(即延政发〔2012〕第75号)文件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二) 产权调换

  1、 征迁人按照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和用途实行“拆一还一、互补差价”,被征迁房屋和安置楼房的价格均按(延政发〔2012〕第75号)文件执行。楼层差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规定的返还建筑面积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

  2、 凡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80-10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0-12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登记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两套。

  3、 安置楼房的楼层选择根据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和交款的先后顺序确定。

  4、 新建楼房竣工验收后产权人须按期交清楼房款项方可办理房产有关手续。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交清款项,视为被征迁人放弃产权安置。

  第十三条

  被征迁人在《征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征迁人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第十四条

  拆迁非营业用房以期房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被征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征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面积以拆迁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限按24个月计算,超出过渡期限的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原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对征地补偿或房屋拆迁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四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六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 果、梨、杏、桃、枣、花椒树

  盛果期:130元-200元/棵

  挂果期:50元-70元/棵

  幼果期:5元-10元/棵

  2、 葡萄树

  盛果期:50元-70元/棵

  挂果期:30元-50元/棵

  幼果期:2元-5元/棵

  3、 用材林苗圃:4000元-6000元/亩

  4、 经济林苗圃:6000元-8000元/亩

  5、 杂树

  Φ30㎝以上:26元/棵

  Ф15㎝-30㎝:13元/棵

  Ф15㎝以下:2元/棵

  6、 砖木简易房:60元-80元/㎡

  7、 活动房:40元-60元/㎡

  8、 水井:1000元-2000元/口

  9、 水管:310元/户

  10、 铁水管(Ф10㎝):30元/m

  11、 动力电户:2000元/户

  12、 照明电户:150元/户

  13、 电话:180元/户

  14、 有线电视:127.5元/户

  15、 宽带网:100元/户

  16、 太阳能:180元/户

  17、 锅炉:1500元-3000元/台

  18、 土暖气:1000元-1500元/套

  19、 空调(迁移):350元/台

  20、 卫星接收器:300元/套

  21、 铁楼梯:150元-200元/m

  22、 铁栏杆:35元-45元/m

  23、 水泥地坪:20元-40元/㎡

  24、 砖、石地坪:10元-20元/㎡

  25、 砖砌花墙:40元-60元/m

  26、 砖围墙:60元-100元/m

  27、 石围墙:50元-70元/m

  28、 土围墙:20元-40元/m

  29、 简易棚:20元-40元/㎡

  30、 石砌猪圈:100元-180元/个

  31、 石水渠:40元-60元/m3

  32、 石帮畔:70元-100元/m3

  33、 石条路:60元-80元/㎡

  34、 仿古挑檐:100元-120元/㎡

  35、 砖混大门:500元-1000元/付

  36、 铁大门:200元/付

  37、 简易大门:100元/付

  38、 卷闸门:100元/㎡

  39、 铁皮房:40元-60元/㎡

  40、 砖木厕所:50元-80元/㎡

  41、 砖混厕所:100元-150元/㎡

  42、 简易厕所:100元/个

  43、 PVC塑管:5元-8元/m

  44、 广告牌:1000元-1500元/付

  该方案未涉及的房屋装饰装潢补偿标准,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第五章 奖罚办法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征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全部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并由市统征办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报经市政府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迁。

  第十八条

  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 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 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 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九条

  征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各项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方案从《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收藏本方案由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最新土地征收公告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拆迁律熟悉全国征收政策,咨询热线4000488828 免费为你解答。



    声明: 本文内容由征地拆迁法律网小编整理或律师发表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如您还有其他征地拆迁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拆迁律师咨询热线 400-048-8828 咨询。

在线拆迁咨询
点击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