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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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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

  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安府发[2016]1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日

  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缩短征地拆迁还房安置过渡时限,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改善被拆迁人征地拆迁后的居住条件,促进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3〕13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广安主城区和前锋辅城,具体实施范围详见附表),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符合广安府发〔2013〕13号第四章规定的征地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住房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拆迁实施单位按规定标准,将被拆除的房屋换算成货币补偿安置费,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居住需求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第三条

  坚持被拆迁人自愿的原则,凡在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基本住房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适用本办法。被拆迁人选择还房安置的,仍按广安府发〔2013〕13号规定执行。

  原征收土地涉及的还房安置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截止本办法印发实施之日,广安区、前锋区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已动工建设征地拆迁区域安置房的,该区域征地拆迁仍按原确定的方式实行还房安置。

  第四条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及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工作。

  广安区人民政府、前锋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枣山园区管委会、协兴园区管委会负责依法实施所辖片区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负责组织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物价、发展改革和统计等相关部门依据辖区商品房市场价格信息及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适时研究修订辖区基本住房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备案后,由各地公布实施。

  第五条

  实行基本住房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人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按每人35平方米的标准计算。由实施征地拆迁部门按照确定的安置片区价格标准支付拆迁安置费用,由被拆迁人自主购买住房。被拆迁人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原有住房面积超过抵扣面积的,按广安府发〔2013〕13号附表一规定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原有房屋建筑面积每人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计算补偿拆迁安置费用。货币补偿安置和还房安置被拆迁人原有房屋抵扣部分面积按被拆迁人原有房屋主体建筑结构补偿标准从高到低进行抵扣。

  第六条

  拆迁具体承办部门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将拆迁范围、拆迁房屋结构、拆迁房屋面积等事项以张贴或村务会等方式在被征地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被征地村、组以及群众监督。

  第七条

  被拆迁人选择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的,应当与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具体承办部门签订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应使用统一文本,其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 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具体承办部门和被拆迁人三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被拆迁人享受还房安置人员信息);

  (二) 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相关文件、地址、结构和建筑面积;

  (三) 被拆迁安置房屋的确认产权面积;

  (四) 货币安置补偿款的项目、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五) 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

  (六) 违约责任;

  (七) 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 拆迁当事人三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八条

  征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补偿安置,应尊重被拆迁人的意愿,按规定将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费用支付给被拆迁人,引导、鼓励其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自住购房服务平台选房。

  为保证被拆迁人居者有其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化安置补偿应充分利用已搭建的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自主购房服务平台,由广安区、前锋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牵头,征地拆迁具体承办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被拆迁人到服务平台自主选择购房。被拆迁人可优先在服务平台入库房源中选购。被拆迁人在平台内选定房源后,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具体承办部门与其签订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具体承办部门组织被拆迁人与入库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意向性购房协议,明确安置房房源及价格。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拆迁补偿协议生效后,被拆迁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意向协议约定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已签订意向性协议的房源要予以锁定,锁定期限原则上为2个月,锁定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锁定房源对外出售。拆迁具体承办部门汇总正式生效的购房合同,由拆迁具体承办部门按规定将购房款统一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中现房一次性结清、期房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

  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款不足购房款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支付。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款超购房款部分由拆迁具体承办部门支付给被拆迁人。

  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具体承办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拆迁补偿协议时,被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已购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经房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保障拆迁人居住权的相关证明材料,拆迁具体承办部门应在30日内将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款拨付给被拆迁人。

  对于不参与服务平台自主选择购房,不能提供已购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经房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直系亲属不能提供保障被拆迁人居住权的被拆迁人,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应安置人员基本住房货币补偿安置款总额的60%暂行代存,待被拆迁人提供其拥有合法产权的其他房屋证明依据或经有权部门审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将剩余基本住房货币补偿款拨付给被拆迁人。

  第九条

  凡与拆迁实施单位已签定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了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补偿款的被拆迁人,视为已经享受了政府的基本住房需求安置保障措施,不再享有申请使用国家其他保障住房的权利。被拆迁人选择还房安置或货币安置之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条

  实行基本住房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人的搬家费、室内设施补偿等按广安府发〔2013〕13号规定标准补偿。基本住房货币化拆迁安置过渡费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拆迁奖励按广安府发〔2013〕13号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为鼓励被拆迁人选择基本住房货币化拆迁安置,对实行基本住房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在享受征地拆迁政策文件规定奖励的基础上,由征地拆迁具体承办部门按照被拆迁人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每人35平方米的标准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已签定协议并领取了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费后仍不搬迁或者不履行协议,由有权机关依法作出限期搬迁决定,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搬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二年,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第十四条

  对广安市中心城区外及其他县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广安市征地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区域享受基本建筑面积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中心城区包含的具体片区片区涉及具体村、组备注

  东南片区4380包含官盛新区、神龙山等片区北至渠江,西至西溪河,南至沪蓉高速公路。

  城北片区4380城北片区、西溪峡片区部分城北片区:北至协兴园区和广安区行政区划界限,东至渠江,西南至广安城北建成区;

  西溪峡片区:东至西溪河,北至渠江,南至望江公园岩头线,西至学子路。

  前锋区3000大佛寺街道;龙塘街道;小井乡;代市镇新桥乡:春雷村、苏寨村、侯桥村、永兴村、高峰村、井湾村、新桥村、鲁建村、峨梨村; 大佛寺街道:集建村、龙镇村、红辉村;

  小井乡:小井村、新华村、红官村、金寺村、倒石村、官家村、长胜村、花盆村、大良村、小良村、骑龙村、优良村、双流村、龙井村、桥湾村;

  龙塘街道:四合村、龙塘村、双寨村、大垭村、联盟村、前红村、得胜村、平桥社区、油库路社区;

  代市镇:茧庄村、翠屏村、围坪村、卫桥村、六桥村。

  广安经开区3600指奎阁片区规划区内拆迁安置户奎阁街道:石河桥社区、大桥社区、石桥村、台子村、奎阁村、海棠村、药场村、三桥村;

  护安镇:沙坪村、长埝村、坳盆村、蒿坝村、鹅凤村、虎啸村、渠江村、窑湾村、民丰社区、洋房子社区、护安村、洞岩村、岩口村、翰石村、民星村、团柏村、双石村、彭岩村、园门村、护坝村、鸣钟村、石泉村、青龙村、老坡村、寨子村;

  观塘镇:双碑村、仙鹤村、插柏村、新路村、星月村、石佛村、伏岩村、涌坝村、西牛村。

  广安经开区3400广委办〔2016〕35号调整后新桥乡辖区内拆迁安置户新桥乡:春雷村(具体包括春雷村1、2、7组,原井湾村2、3、4、8组)、姜岩村、保合村、埝山村、檀木村、清风村;

  代市镇:牛王村、指路村、平安村、平安村、水池村、椅子村、水磨村。

  协兴园区3700岩头片区(含大寨社区、界坡村范围)广福街道:岩头村1、2、3、4、5、6、7、8、9、10、11组;

  广福街道:大寨社区1组;

  北辰街道:界坡村1、2、3组。

  协兴园区3300协兴片区中心城区规划区其余区域协兴镇:西来村、保安村、金广村、金狮村、牌坊村、农业村、八一村、天星村、华福村、战旗村、星光村、爱国村、五一村、四新村、春堡村、扯渡村、先锋村、堡寨村、春风村、街道居委、牌坊新村、协兴村、冠子村;

  浓溪镇:新民村、东庙村。

  枣山园区3800规划区内拆迁安置户枣山园区城市规划近远期建设区域范围(除穿石乡红箭村神龙山组团区域,即沪蓉高速路以北穿石乡红箭村区域)。穿石乡红箭村神龙山组团区域参照广安区东南片区补偿标准执行。

  基本信息

  发布文号广安府发〔2016〕19号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6-08-02

  实施日期2016-08-02

  地域范围四川省

  发布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

  其他用户还会看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2004-08-28]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林业局《鞍山市征占用集体林地果树补偿办法》的通知[2010-02-10]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2009-04-15]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调整意见的通知[2009-12-02]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200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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