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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6:08:37 阅读:1957次

2019年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北城区市政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征地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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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北城区市政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征地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吕梁市北城区市政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征地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确保北城区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被拆迁户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吕梁市市政工程拆迁征地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东城新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和《吕梁市新建铁路重点工程拆迁实施方案》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三三战略”、“三新吕梁”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吕梁市规划建设目标。本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原则,按照拆迁于民、造福于民的思路,和谐有序推进房屋拆迁。

  二、 宅基地类房屋拆迁安置分类价格

  补贴价多层住宅按600元/m2,高层住宅按800元/m2结算。成本价多层住宅按1200元/m2,高层住宅按1500元/m2结算。市场价多层住宅按2300元/m2,高层住宅按2600元/m2结算。

  三、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一)拆迁补偿办法

  1、 凡在北城区市政工程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附属物必须经村、街道办、协调组进行核实,合法建筑给予补偿。违法建筑、宅基地以外建筑物、构筑物按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如主动积极配合自行拆除者可适当予以补偿。

  2、 对有宅基地收费收据、契约或经街道办、村委同意占地但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由协调组会同街道办、村委进行宅基地确权,每一宅基地确权为一户,确权后在相关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 2009年5月26日离政通[2009]4号《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关于暂停我区范围内所有建设活动的通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无特殊情况的,按违法建筑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无偿拆除。

  4、 对因环保不达标已关停的企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所属的建筑物无偿拆除。对已与村委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开办企业、学校等,合同期未满的应根据合同规定退还剩余年限的土地承包款。

  5、 一户多宅基地证的拆迁户,按照就大不就小的原则,对正、附属建筑最大的宅基地证内的房屋给予安置补偿,其它宅基地证内的房屋给予货币补偿。

  6、 原村民住宅改作商业用房的,仍按住宅用房安置补偿。

  7、 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协议签订的套型面积相差正负3%以内视为设计合理,只按成本价结算相应差价。

  8、 建筑物拆迁由拆迁入雇佣有资质的拆迁公司统一组织拆迁,如被拆迁入自行拆除,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9、 被拆迁房屋有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自行妥善解决;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暂时无法确认产权人的,由村委提出处理办法,经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1O、施工红线内的堆放物,被拆迁入配合积极主动提前搬迁的,给予适当奖励,否则按无主废弃物处置。

  11、 在规定时间内,拆迁入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入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12、 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自动消失,房屋拆迁前被拆迁人必须将被拆迁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交予拆迁入。由拆迁入到土地、房产等部门统一注销作废。

  房屋全部拆迁完毕后,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有关拆迁补偿费用。

  13、 勘验、评估、补偿每个环节实行阳光作业,按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补偿方式

  1、 土地补偿按省政府文件规定执行(122000元左右/亩)。

  2、 青苗补偿每亩一仟元由市国土部门与村集体签订协议进行补偿。

  3、 非宅基地类合法建筑按评估价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4、 宅基地类建筑补偿根据被拆迁户要求采用安置补偿或货币补偿。

  (1)安置补偿

  ①安置工作一律由所属街道办负责,安置住房由所属街道办统一建设,就近安置,并负责办理产权手续。

  ②安置住房全部为多层砖混结构楼房或高层楼房,户型面积为45m2、60m2、90m2、120m2、150m2供被拆迁户选择。

  ③被拆迁入宅基地证内正房的一层面积按1:1.2予以安置,加层部分均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④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小于150m2的,按评估价与补贴价结算差价长退短补,仍需增加安置面积的,可按补贴价增加到150m2还需增加安置面积的,按市场价结算;安置面积大于150m2小于200m2的,150m2内的部分按评估价与补贴价结算,超出150m2小于200m2的部分按评估价与成本价结算,还需增加安置面积的按市场价结算。

  ⑤正房的安置总面积(包括一户多证的)不得超过200m被拆迁人原正房一层面积超过166.7m2的(166.7×1.2-200),超出部分按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⑥凡年满16周岁男性村民和独女户、双女户家庭年满16周岁的女性村民(仅安排一人)未批宅基地的或一户仅批有一处宅基地但未修建的(包括在宅基地内进行了地基修建),可按补贴价安置60m。还需增加安置面积的,增加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⑦拆迁人按照被拆迁人完成拆迁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序,按排序由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楼房的位置与楼层,然后计算楼层差价。

  ⑧凡因拆迁已安置的村民,再不得以此申请审批宅基地。

  (2)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拆迁房屋的结构型式、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建房时间、宅基地所属区域基准地价级别等因素,按照主体建筑物评估补偿价和所批准占用宅基地基准地价相加上浮5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附属房不上浮。凡年满16周岁男性村民和独女户、双女户家庭年满16周岁的女性村民(仅安排一人)未批宅基地的或一户仅批有一处宅基地但未修建的(包括在宅基地内进行了地基修建),补贴36000元。

  四、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1、 拆迁范围内无合法证件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2、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有证建筑不予补偿。

  3、 手续齐全的集体及个体、民营等企业,建筑物及地上其它附属设施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个体、民营、股份制企业土地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可按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给予相应补偿。

  4、 对拆除的经营性企业(个体、集体、股份制),按拆迁公告发布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营补偿。

  5、 属于商业用房且手续齐全的(土地以商业用地出让取得),实行证内建筑面积与安置商业用房面积1:1安置。

  6、 对不符合城建规划正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尚未出让的,土地管理部门要立即停止相关手续的办理。

  7、 拆迁安置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地上、地下管线等设施,由相关产权单位自行负责迁移。

  8、 拆迁范围内持有公产房证的居民和持有宅基地证的城镇户口居民,被拆迁房屋的正房按1:1.2安置。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可按成本价增加20m。,还需增加安置面积的,按市场价结算。

  五、 安置补偿程序

  1、 由北城区市政工程建设协调小组同评估公司对拟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房屋建筑、地面附属物进行勘验,勘验结果由勘验人和被勘验物所有人签字确认,并将勘验结果在所属村张榜公示。

  2、 公示后如无异议,按照本补偿办法进行评估,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将安置补偿结果予以公示。

  3、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拆迁搬迁补助、奖励资金由协调领导组按协议及时拨付。

  六、 被拆迁人在房屋证件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没收非法所得,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 工作人员在拆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各街道办自行完成搬迁量90%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0元,每户最高不超5000元的价格给予搬迁工作经费。

  九、 其它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十、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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