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梅厂镇单堼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武清区征补告字〔2024〕第116号)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武清区征补告字〔2024〕第116号
武清区征补告字〔2024〕第1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梅厂镇单堼村集体土地0.8576公顷(合12.864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段)改扩建工程核准的批复》(津发改许可〔2023〕4号),用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段)改扩建工程(武清区梅厂镇段)项目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梅厂镇单堼村;南至梅厂镇单堼村;西至梅厂镇单堼村;北至梅厂镇单堼村。
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地类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0005 | 0.0075 |
园地 | 0 | 0 |
林地 | 0.6061 | 9.0915 |
其他草地 | 0.0035 | 0.0525 |
其他农用地 | 0.2462 | 3.693 |
建设用地 | 0.0013 | 0.0195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0.8576 | 12.864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5.5万元/公顷,计47.5968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青苗。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政规发〔2022〕3号)有关规定执行,补偿费以评估结果为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1人。采取货币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梅厂镇单堼村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本次征收土地社会保险安置农业人口1人,参保人员依据我市被征收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确定。
五、办理补偿登记有关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梅厂镇单堼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4年12月15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并公布。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武清区)梅厂镇王唐庄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武清区征补告字〔2024〕第117号)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武清区征补告字〔2024〕第117号
武清区征补告字〔2024〕第1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梅厂镇王唐庄集体土地0.1661公顷(合2.4915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段)改扩建工程核准的批复》(津发改许可〔2023〕4号),用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段)改扩建工程(武清区梅厂镇段)项目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梅厂镇王唐庄;南至梅厂镇王唐庄;西至梅厂镇王唐庄;北至梅厂镇王唐庄。
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地类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0014 | 0.021 |
园地 | 0 | 0 |
林地 | 0.1647 | 2.4705 |
其他草地 | 0 | 0 |
其他农用地 | 0 | 0 |
建设用地 | 0 | 0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0.1661 | 2.4915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5.5万元/公顷,计9.21855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青苗。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政规发〔2022〕3号)有关规定执行,补偿费以评估结果为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1人。采取货币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梅厂镇王唐庄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本次征收土地社会保险安置农业人口1人,参保人员依据我市被征收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确定。
五、办理补偿登记有关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梅厂镇王唐庄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4年12月15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并公布。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武清区)梅厂镇郑家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武清区征补告字〔2024〕第118号)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武清区征补告字〔2024〕第118号
武清区征补告字〔2024〕第1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梅厂镇郑家庄集体土地0.7177公顷(合10.7655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段)改扩建工程核准的批复》(津发改许可〔2023〕4号),用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段)改扩建工程(武清区梅厂镇段)项目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梅厂镇郑家庄;南至梅厂镇郑家庄;西至梅厂镇郑家庄;北至梅厂镇郑家庄。
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地类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0014 | 0.021 |
园地 | 0 | 0 |
林地 | 0.4732 | 7.098 |
其他草地 | 0 | 0 |
其他农用地 | 0.2407 | 3.6105 |
建设用地 | 0.0024 | 0.036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0.7177 | 10.7655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5.5万元/公顷,计39.83235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青苗。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政规发〔2022〕3号)有关规定执行,补偿费以评估结果为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1人。采取货币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梅厂镇郑家庄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本次征收土地社会保险安置农业人口1人,参保人员依据我市被征收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确定。
五、办理补偿登记有关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梅厂镇郑家庄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4年12月15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并公布。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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