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越府征前公〔202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广州市越秀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低效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穗越府征前公〔2024〕1号)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矿泉街瑶台村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广州市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广州市越秀区矿泉街瑶台村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6.6444公顷(99.6660亩),均为建设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的规定,越秀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1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5.5万元/亩(折合38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5万元/亩(折合382.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砖混结构按26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按204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按560元/平方米。简易棚按140元/平方米,简易围墙按200元/平方米,实体围墙按320元/平方米,毛石挡土墙按630元/平方米,独立村民房屋化粪池按280元/平方米,机井按11300元/口,砼水池按200元/立方米,花池按110元/平方米,空调移装费按500元/台,户外独立电表按560元/个。
不在上述范围或存在异议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矿泉街道办事处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置换物业。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5.5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548.17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七、公告期限
202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2月16日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4年12月16日前,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4年12月16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7号。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越府征前公〔202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广州市越秀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穗越府征前公〔2024〕2号)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矿泉街瑶台村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广州市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广州市越秀区矿泉街瑶台村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1107公顷(1.6605亩),均为建设用地。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建设用地0.0672公顷(1.0080亩)、未利用地0.0435公顷(0.6525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的规定,越秀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1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5.5万元/亩(折合38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5万元/亩(折合382.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砖混结构按26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按204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按560元/平方米。简易棚按140元/平方米,简易围墙按200元/平方米,实体围墙按320元/平方米,毛石挡土墙按630元/平方米,独立村民房屋化粪池按280元/平方米,机井按11300元/口,砼水池按200元/立方米,花池按110元/平方米,空调移装费按500元/台,户外独立电表按560元/个。
不在上述范围或存在异议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矿泉街道办事处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置换物业。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5.5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将集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9.14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七、公告期限
202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2月16日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4年12月16日前,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4年12月16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7号。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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