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北海市2024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北政布〔2024〕85号
2024年11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2024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5)〔2024〕16号)批准同意征收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高菜、高农、开江、马栏村民委员会、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32.322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北海市2024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编号 | 用地面积 (单位:公顷) |
开发用途 | 征地位置 | 四 至 |
北海市2024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 32.3225 | 物流仓储用地 | 位于北海大道以东、向海大道以南 | 详见北海市2024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
编号 | 被征收土地单位 | 面积小计 (单位:公顷) |
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
1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高菜村民委员会第三、第四村民小组 | 1.5640 | 农用地1.5640 |
2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高菜村民委员会第九、第十二村民小组 | 1.2080 | 农用地1.2080 |
3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高菜村民委员会第五、第六村民小组 | 1.5051 | 农用地1.5051 |
4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高农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 0.9740 | 农用地0.9740 |
5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高农村民委员会第七、第八村民小组 | 1.1042 | 农用地1.1042 |
6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高农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 | 1.3444 | 农用地1.3444 |
7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高农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 | 0.1688 | 农用地0.1688 |
8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开江村民委员会亚腰村民小组 | 0.1660 | 农用地0.1660 |
9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开江村民委员会莲塘村民小组 | 1.2159 | 农用地1.2159 |
10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开江村民委员会钟屋村民小组 | 1.2794 | 农用地1.2794 |
11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开江村民委员会铺仔村民小组 | 0.5144 | 农用地0.5144 |
12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开江村民委员会陈屋村民小组 | 2.2545 | 农用地2.2545 |
13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开江村民委员会马屋村民小组 | 2.5767 | 农用地2.5767 |
14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 | 4.5104 | 农用地4.5104 |
15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 | 2.0778 | 农用地2.0778 |
16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 | 3.3137 | 农用地3.3137 |
17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 | 2.8701 | 农用地2.8701 |
18 | 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 | 3.6751 | 农用地3.6751 |
合计 | 32.3225 | 农用地32.3225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单位:公顷) |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
农用地 | 32.3225 | 88.8000 |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23〕16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20〕1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结合方式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办法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它权利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点:北海市海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海城区高菜路)
(注:经自然资源部门和征地部门现场调查,凡属抢建、抢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办理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18〕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海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
北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北海市百姓公益墓园项目用地)
北政布〔2024〕83号
2024年10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百姓公益墓园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桂政土批函〔2024〕291号]批准同意征收银海区平阳镇孙东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9.829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北海市百姓公益墓园项目。
二、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编号 | 用地面积 (单位:公顷) |
开发用途 | 征地位置 | 四 至 |
北海市百姓公益墓园项目 | 9.8297 | 殡葬用地 | 位于南北高速公路以东、牛尾岭水库以南 | 详见北海市百姓公益墓园项目勘测定界图 |
编号 | 被征收土地单位 | 面积小计 (单位:公顷) |
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
1 | 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孙东村民委会西江村民小组 | 9.8297 | 农用地9.6579、未利用地0.1718 |
合计 | 9.8297 | 农用地9.6579、未利用地0.1718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单位:公顷) |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
农用地 | 9.6579 | 82.5 |
未利用地 | 0.1718 | 33 |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23〕16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20〕1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 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 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等方式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办法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它权利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点:北海市银海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银海区政府大院内)
(注:经自然资源部门和征地部门现场调查,凡属抢建、抢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办理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18〕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银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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