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预公告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徐庙村以南、杨家坊村以北、五里堡村以东、李八里村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海丰街道冯家铺村。
地块2:徐庙村以南、杨家坊村以北、五里堡村以东、李八里村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海丰街道冯家铺村。
(详见附件)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地块1、地块2拟用于工业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无棣县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M〔2024〕39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无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海丰街道办事处拟于2024年8月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调查结束后,调查结果将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修公路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无棣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I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无棣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5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无棣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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