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利征补公告〔2024〕40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利征补公告〔2024〕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满家村集体土地。利津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凤凰城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满家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利津县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E〔2024〕8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征收范围和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现状如下:
地块1:四至范围津七路以东、利九路以南、宫家干渠以西、利八路以北;面积:2.3236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坑塘水面2.3236公顷)。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利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6万元/公顷。其中,农用地补偿标准为96万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东营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9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3.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补偿费标准。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四、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规〔2023〕3号)。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利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网站、利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村(镇)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4年11月9日至2024年12月8日。
2.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确需进行调整的,本机关修改完善后予以公布。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3.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到利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补偿登记。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可以在办理补偿登记时一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公告期间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利津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利征补公告〔2024〕42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利征补公告〔2024〕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姚刘村集体土地。利津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凤凰城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姚刘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利津县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E〔2024〕8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征收范围和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现状如下:
地块1:四至范围津七路以东、利九路以南、宫家干渠以西、利八路以北;面积:0.001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0.0018公顷)。
地块2:四至范围津七路以东、利九路以南、宫家干渠以西、利八路以北;面积:3.5923公顷,其中:农用地3.5878公顷(耕地0.7378公顷、其他草地2.2393公顷、农村道路0.0736公顷、沟渠0.2502公顷、坑塘水面0.2869公顷)、建设用地0.0045公顷。
地块3:四至范围津七路以东、利九路以南、宫家干渠以西、利八路以北;面积:2.2585公顷,其中:农用地2.2062公顷(耕地0.0046公顷、其他草地2.0271公顷、沟渠0.0614公顷、坑塘水面0.1131公顷)、建设用地0.0523公顷。
地块4:四至范围津七路以东、利九路以南、宫家干渠以西、利八路以北;面积:1.9132公顷,其中:农用地1.7994公顷(耕地0.0067公顷、其他草地1.6631公顷、沟渠0.1296公顷)、建设用地0.1138公顷。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利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6万元/公顷。其中,农用地补偿标准为96万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东营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9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3.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补偿费标准。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四、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规〔2023〕3号)。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利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网站、利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村(镇)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4年11月9日至2024年12月8日。
2.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确需进行调整的,本机关修改完善后予以公布。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3.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到利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补偿登记。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可以在办理补偿登记时一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公告期间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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