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堪圩乡商服用地(瓦屯)项目征地预公告
大新县人民政府土征预〔2024〕12号
大新县人民政府根据大新县堪圩乡商服用地(瓦屯)项目需要,拟征收大新县堪圩乡拔浪村瓦屯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作为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崇政办函〔2023〕2号)、《大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新县被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3年更新)的通知》(新政发〔2023〕2号)及有关规定,现将拟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告知如下:大新县人民政府土征预〔2024〕12号
一、征地范围
详见大新县堪圩乡商服用地(瓦屯)项目征地预公告图。
二、土地用途
商服用地。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拟征大新县堪圩乡拔浪村瓦屯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面积约10亩,以实际测量为准。
四、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补偿标准:依照《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崇政办函〔2023〕2号)、《大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新县被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3年更新)的通知》(新政发〔2023〕2号)及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征地协议书签订等工作由堪圩乡人民政府会同大新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抢栽、抢种青苗;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三)办理产权或抵押登记;
(四)办理工商、税务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等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大新县城西(内来)交通运输项目征地预公告
大新县人民政府土征预〔2024〕13号
大新县人民政府根据大新县城西(内来)交通运输工程项目需要,拟征收大新县桃城镇新城社区居委会的集体土地作为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崇政办函〔2023〕2号)《大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新县被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3年更新)的通知》(新政发〔2023〕2号)及有关规定,现将拟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告知如下:大新县人民政府土征预〔2024〕13号
一、征地范围
详见大新县城西(内来)交通运输项目征地预公告图。
二、土地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拟征大新县桃城镇新城社区居委会用地面积约60亩,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四、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补偿标准:依照《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崇政办函〔2023〕2号)、《大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新县被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3年更新)的通知》(新政发〔2023〕2号)及有关补充文件进行补偿。
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征地协议书签订等工作由桃城镇人民政府会同大新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抢栽、抢种青苗;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三)办理产权或抵押登记;
(四)办理工商、税务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等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凡违反上诉规定的,在实施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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