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区)双塘镇朴楼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静海区〔2024〕第123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静海区〔2024〕第123号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静海区〔2024〕第1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双塘镇朴楼村集体土地1.4267公顷(约合21.4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正在报批的《天津市静海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贾口洼蓄滞洪区工程与安全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用于天津市贾口洼蓄滞洪区工程与安全建设项目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具体四至范围以附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征收土地预公告面积约1.4127公顷,按照现状调查和勘测定界确定的最终征地范围,拟征收土地面积为1.4267公顷:
地类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2154 | 3.231 |
林地 | 0.0632 | 0.948 |
园地 | 0 | 0 |
其他农用地 | 0.0325 | 0.4875 |
建设用地 | 1.1156 | 16.734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1.4267 | 21.4005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1万元/公顷,计72.7617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时点,该地块无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2人,采取货币补偿、社会保险方式进行安置。
1.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被征地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2.本次征收土地社会保险安置农业人口2人,参保人员依据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确定。
五、办理补偿登记有关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被征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4年11月24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并公布。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静海区)双塘镇西双塘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静海区〔2024〕第124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静海区〔2024〕第124号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静海区〔2024〕第1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双塘镇西双塘村集体土地0.9946公顷(约合14.9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正在报批的《天津市静海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贾口洼蓄滞洪区工程与安全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用于天津市贾口洼蓄滞洪区工程与安全建设项目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具体四至范围以附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征收土地预公告面积约1.4082公顷,按照现状调查和勘测定界确定的最终征地范围,拟征收土地面积为0.9946公顷:
地类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0151 | 0.2265 |
林地 | 0.0291 | 0.4365 |
园地 | 0.2227 | 3.3405 |
其他农用地 | 0.0572 | 0.858 |
建设用地 | 0.6705 | 10.0575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0.9946 | 14.919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1万元/公顷,计50.7246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时点,该地块无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1人,采取货币补偿、社会保险方式进行安置。
1.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被征地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2.本次征收土地社会保险安置农业人口1人,参保人员依据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确定。
五、办理补偿登记有关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被征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4年11月24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并公布。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静海区)双塘镇周家院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静海区〔2024〕第125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静海区〔2024〕第125号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静海区〔2024〕第1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双塘镇周家院村集体土地0.996公顷(约合14.9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正在报批的《天津市静海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贾口洼蓄滞洪区工程与安全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用于天津市贾口洼蓄滞洪区工程与安全建设项目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具体四至范围以附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征收土地预公告面积约0.8967公顷,按照现状调查和勘测定界确定的最终征地范围,拟征收土地面积为0.996公顷:
地类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1642 | 2.463 |
林地 | 0 | 0 |
园地 | 0 | 0 |
其他农用地 | 0.0002 | 0.003 |
建设用地 | 0.8316 | 12.474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0.996 | 14.94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1万元/公顷,计50.796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时点,如涉及地上物,补偿事宜另行约定。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1人,采取货币补偿、社会保险方式进行安置。
1.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被征地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2.本次征收土地社会保险安置农业人口1人,参保人员依据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确定。
五、办理补偿登记有关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被征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4年11月24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并公布。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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