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2024年第三十二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刘台新村)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东丽区〔2024〕第30号
东丽区〔2024〕第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军粮城街刘台新村集体土地23.2008公顷(合348.0120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规划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李家台村集体土地;
南至:刘台新村集体土地;
西至:天津市人民政府用地;
北至:天津市詹鑫工贸有限公司用地。
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 (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 (亩) |
耕地 | 18.5639 | 278.4585 |
园地 | 0 | 0 |
林地 | 0 | 0 |
牧草地 | 0 | 0 |
其他农用地 | 4.6247 | 69.3705 |
建设用地 | 0 | 0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23.2008 | 348.0120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138万元/公顷,计3201.7104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政规发〔2022〕3号)有关规定执行,明细详见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452人,采取社会保险和货币方式进行安置。
1、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刘台新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
2、本次征收土地社会保险安置农业人口382人,参保人员依据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确定。
五、办理补偿登记有关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军粮城街道办事处城建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4年11月16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并公布。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东丽区2024年第三十三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李家台村)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东丽区〔2024〕第32号
东丽区〔2024〕第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军粮城街李家台村集体土地17.5704公顷(合263.5560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规划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李家台村集体土地;
南至:李家台村集体土地;
西至:刘台新村集体土地;
北至:李家台村集体土地。
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 (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 (亩) |
耕地 | 8.4371 | 126.5565 |
园地 | 2.0356 | 30.5340 |
林地 | 0.0937 | 1.4055 |
牧草地 | 0 | 0 |
其他农用地 | 7.0040 | 105.0600 |
建设用地 | 0 | 0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17.5704 | 263.5560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138万元/公顷,计2424.7152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政规发〔2022〕3号)有关规定执行,明细详见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233人,采取社会保险和货币方式进行安置。
1、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李家台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
2、本次征收土地社会保险安置农业人口195人,参保人员依据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确定。
五、办理补偿登记有关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军粮城街道办事处城建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4年11月16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并公布。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东丽区2024年第三十二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北旺村)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东丽区〔2024〕第28号
东丽区〔2024〕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军粮城街北旺村集体土地8.5854公顷(合128.7810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规划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北旺村集体土地;
南至:北旺村集体土地;
西至:李家台村集体土地;
北至:李家台村集体土地。
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 (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 (亩) |
耕地 | 1.7146 | 25.7190 |
园地 | 0 | 0 |
林地 | 0 | 0 |
牧草地 | 0 | 0 |
其他农用地 | 1.4263 | 21.3945 |
建设用地 | 5.4445 | 81.6675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8.5854 | 128.7810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138万元/公顷,计1184.7852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政规发〔2022〕3号)有关规定执行,明细详见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不需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
五、办理补偿登记有关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军粮城街道办事处城建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4年11月16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并公布。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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