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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9 15:24:41 阅读:104次

广州市花都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4 涉及15个村!最新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被强制获取多少补偿金标准出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花府征前公〔2024〕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4年度第四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新庄村村镇工业集聚区改造项目一期)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广州市花都区2024年度第四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新庄村村镇工业集聚区改造项目一期)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上庄经济合作社、下庄经济合作社、向群经济合作社、新三经济合作社、福星经济合作社、新庄经济联合社(共有),新庄村新三经济合作社和新庄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上庄经济合作社、下庄经济合作社、向群经济合作社、新三经济合作社、福星经济合作社、新庄经济联合社(共有),新庄村新三经济合作社和新庄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0.4003公顷(6.0045亩),均为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并结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的规定,农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97.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97.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19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物留地。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2.14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将集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2.86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七、公告期限
  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10月25日。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0月25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花府征前公〔2024〕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2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花东镇思亲楼项目一期)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广州市花都区2022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花东镇思亲楼项目一期)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四联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四联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0.5942公顷(8.9130亩)。其中农用地0.5942公顷(8.9130亩),不含耕地;不涉及建设和未利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并结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的规定,农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97.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97.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19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物留地。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2.14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将集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9.08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七、公告期限
  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22日。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22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人民政府。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花府征〔2024〕40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156号),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李溪村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李溪经济联合社,南溪村第三、第四、第六经济合作社,象山村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经济合作社、象山村经济联合社,永光村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9.3192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花都区留用地)地块三。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李溪村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李溪经济联合社,南溪村第三、第四、第六经济合作社,象山村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经济合作社、象山村经济联合社,永光村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李溪村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李溪经济联合社,南溪村第三、第四、第六经济合作社,象山村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经济合作社、象山村经济联合社,永光村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3.0945公顷(耕地0.6690公顷),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6.2247公顷。以上合计19.3192公顷集体土地。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4年8月26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
  2.实施安排:2024年9月20日-2024年10月10日,请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李溪村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李溪经济联合社,南溪村第三、第四、第六经济合作社,象山村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经济合作社、象山村经济联合社,永光村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及相关权利人,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东620号)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补偿费用已预付的除外),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人民政府。
  五、其他事项: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156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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