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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9 15:22:14 阅读:64次

农民的土地被村里征用怎么补偿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方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天府征前公〔2024〕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广州市天河区2024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农民的土地被村里征用怎么补偿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街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新塘街凌塘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及市政公用公共事业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街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集体所有土地1.0198公顷(15.2970亩)。其中农用地0.8441公顷(12.6615‬亩),含耕地0.8046公顷(12.0690亩);建设用地0.1757公顷(2.6355亩);拟征收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街凌塘股份合作经济联社集体所有土地2.4826公顷(37.2390亩)。其中农用地1.8012公顷(27.0180‬亩),含耕地1.8009公顷(27.0135亩);建设用地0.6814公顷(10.221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标准为38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382.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天河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物留地。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5.5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天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288.96万元(其中凌塘股份合作经济联社204.82万元,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84.14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七、公告期限
  202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1月26日。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街道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长兴街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2024年10月28日至
2024年11月26日
天河区长兴街道办事处 2024年10月28日至
2024年11月26日
新塘街凌塘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2024年10月28日至
2024年11月26日
天河区新塘街道办事处 2024年10月28日至
2024年11月26日
  (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26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天河区瘦狗岭路565号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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