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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9 14:54:13 阅读:146次

广州市鳌头镇2024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涉及12个村!最新水库工程用地征收农田荒地赔偿金标准出炉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从府征前公〔2024〕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沙迳水库建设工程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鳌头镇爱群村早禾冚股份合作经济社;沙迳村白饭里、大岭、大围、高塱、官二、官一、塱仔、木墩、新田、新围、元岭股份合作经济社,沙迳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山心村花潭股份合作经济社、山心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石咀村禾冚股份合作经济社、洲洞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鳌头镇爱群村早禾冚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1.3869公顷(20.8035亩)。均为农用地,不含耕地。
  (二)拟征收鳌头镇沙迳村白饭里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0.1570公顷(2.3550亩)。均为农用地,含耕地0.1312公顷(1.9680亩)。
  (三)拟征收鳌头镇沙迳村大岭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0.6407公顷(9.6105亩)。均为农用地,不含耕地。
  (四)拟征收鳌头镇沙迳村大围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1.2655公顷(18.9825亩)。其中农用地1.0133公顷(15.1995亩),含耕地0.5067公顷(7.6005亩);建设用地0.0749公顷(1.1235亩);未利用地0.1773公顷(2.6595亩)。   
  (五)拟征收鳌头镇沙迳村高塱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13.7600公顷(206.4000亩)。其中农用地12.5404公顷(188.1060亩),含耕地1.6551公顷(24.8265亩);建设用地0.2969公顷(4.4535亩);未利用地0.9227公顷(13.8405亩)。
  (六)拟征收鳌头镇沙迳村官二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5.7755公顷(86.6325亩)。均为农用地,含耕地0.0008公顷(0.0120亩)。
  (七)拟征收鳌头镇沙迳村官一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2.8376公顷(42.5640亩)。其中农用地2.6995公顷(40.4925亩),不含耕地;建设用地0.1381公顷(2.0715亩)。
  (八)拟征收鳌头镇沙迳村塱仔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1.6607公顷(24.9105亩)。其中农用地1.6560公顷(24.8400亩),不含耕地;建设用地0.0047公顷(0.0705亩)。
  (九)拟征收鳌头镇沙迳村木墩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72.6335公顷(1089.5025亩)。其中农用地64.6170公顷(969.2550亩),含耕地6.7515公顷(101.2725亩);建设用地4.9586公顷(74.3790亩);未利用地3.0579公顷(45.8685亩)。
  (十)拟征收鳌头镇沙迳村新田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8.3829公顷(125.7435亩)。其中农用地8.3660公顷(125.4900亩),含耕地0.0030公顷(0.0450亩);建设用地0.0169公顷(0.2535亩)。
  (十一)拟征收鳌头镇沙迳村新围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11.8724公顷(178.0860亩)。其中农用地11.7838公顷(176.7570亩),不含耕地;建设用地0.0886公顷(1.3290亩)。
  (十二)拟征收鳌头镇沙迳村新围、新田股份合作经济社共有集体土地2.8169公顷(42.2535亩)。其中农用地2.8005公顷(42.0075亩),含耕地1.0581公顷(15.8715亩);建设用地0.0164公顷(0.2460亩)。
  (十三)拟征收鳌头镇沙迳村元岭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0.5594公顷(8.3910亩)。其中农用地0.5327公顷(7.9905亩),不含耕地;建设用地0.0028公顷(0.0420亩);未利用地0.0239公顷(0.3585亩)。
  (十四)拟征收鳌头镇沙迳村元岭、白饭里股份合作经济社共有集体土地0.7440公顷(11.1600亩)。其中农用地0.6799公顷(10.1985亩),含耕地0.2343公顷(3.5145亩);建设用地0.0641公顷(0.9615亩)。
  (十五)拟征收鳌头镇沙迳村元岭、新围、新田、白饭里股份合作经济社共有集体土地2.9564公顷(44.3460亩)。其中农用地2.8945公顷(43.4175亩),含耕地0.1444公顷(2.1660亩);未利用地0.0619公顷(0.9285亩)。
  (十六)拟征收鳌头镇沙迳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9.8102公顷(147.1530亩)。其中农用地8.2831公顷(124.2465亩),含耕地0.0343公顷(0.5145亩);建设用地0.0379公顷(0.5685亩);未利用地1.4892公顷(22.3380亩)。
  (十七)拟征收鳌头镇山心村花潭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0.1135公顷(1.7025亩)。其中农用地0.0761公顷(1.1415亩),不含耕地;未利用地0.0374公顷(0.5610亩)。
  (十八)拟征收鳌头镇石咀村禾冚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0.0491公顷(0.7365亩)。其中农用地0.0353公顷(0.5295亩),不含耕地;未利用地0.0138公顷(0.2070亩)。
  (十九)拟征收鳌头镇洲洞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6820公顷(10.2300亩)。其中农用地0.4016公顷(6.024亩),不含耕地;未利用地0.2804公顷(4.2060亩)。
  (二十)拟征收鳌头镇山心、沙迳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共有集体土地0.1133公顷(1.6995亩)。其中农用地0.0003公顷(0.0045亩),不含耕地;未利用地0.1130公顷(1.695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的规定,土地补偿标准为62.8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73.6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按照从化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从化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折算货币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我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9.74万元/亩的18%的比例计提一次性将集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3649.04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七、公告期限
  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1月23日(不少于三十日)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士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23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新城西路9号;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凡从2024年6月27日《征收土地预公告》(穗从府预征字〔2024〕12号)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范围内通过抢栽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范围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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