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补告〔2024〕第22号
(本次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溧拟 征告(2024)第2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 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征补告〔2024〕第22号
(本次公告为第1次公告)
一 、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开发地块1号”地块位于南渡镇旧县村范围内,涉及南渡镇旧县村村 集体。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单位:公顷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
小计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1 | 南渡镇旧县村 | 1.5326 | 1.5326 | 1.1330 | 0 | 0 |
合计 | 1.5326 | 1.5326 | 1.1330 | 0 | 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因公共利 益的需要,符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四 、已补偿情况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常政规〔2023〕6号)文件规定执行,农用地按27500元/亩,建设用地按55000元/亩,未利 用地按38500元/亩。
(二)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按1200/亩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结算。
(三)已补偿情况
本次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期间地类为:农用地1.3117公顷(其中耕地1.1330公顷),未利 用地0.2209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涉及土地补偿费66.8646万元(不涉及青苗费和地上附着 物补偿)已于农用地转用手续办理期间按照上述标准足额补偿到位。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 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溧阳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本次征地需安置人数如下:
单位:人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安置人数 | ||
合计 | 16周岁以下 | 16周岁以上 | ||
1 | 南渡镇旧县村 | 0 | 0 | 0 |
总计 | 0 | 0 | 0 |
六、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 日,自2024年3 月4日至2024年4月2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截止2024年4月2 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南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8113。以邮 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溧阳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 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3月4 日至2024年4月2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渡镇旧县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 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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