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宿豫拟征告〔2023〕67号
宿豫拟征告〔2023〕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 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宿豫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 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 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二 、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晓店街道新窑居委会九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 、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21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宿豫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 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 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 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 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宿豫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补安置〔2024〕17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 七条的规定,依据宿豫拟征告〔2023〕6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晓店街道新窑居委会九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被征地单位 |
农用地(公顷) | 建设 用地 (公顷) | 未利 用地 (公顷) |
面积 合计 (公顷)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小计 | ||||
晓店街道新窑居委会九组 | 0.0548 | 1.7231 | 1.7779 | 0.1722 | 1.9501 | |||
合计 | 0.0548 | 1.7231 | 1.7779 | 0.1722 | 1.950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 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执行的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的规定执行。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 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2023〕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 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 示期为30日,自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3月7日。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宿迁市宿豫区 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 年2月6日至2024年3月7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宿迁市湖滨新区嘉创大厦 15楼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 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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