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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0 10:11:37 阅读:257次

2024年国家征用土地赔偿标准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济长征预公告〔2024〕24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东至池子东村、西至池子东村、南至池子东村、北至池子东村、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池子东村。
地块2:四至均为皇姑井村,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皇姑井村。
(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1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的长清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鲁政土字〔2021〕332号)、长清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鲁政土字〔2023〕623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地块2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的长清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鲁政土字〔2021〕332号)、长清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鲁政土字〔2023〕623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崮云湖街道办事处拟于2024年10月8日,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共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即可启动),请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2024年国家征用土地赔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济南市长清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Ⅲ-2级区片,每公顷补偿204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村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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