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莱州征预公告〔2024〕21号
莱州征预公告〔2024〕21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于莱州市朱桥镇大郎家村、灵山杨家村以东,沟子杨村、莱州汇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北。四至范围:北至大郎家村地、沟子杨村地、小于家村地、灵山杨家村地、昌邱村地、小韩家村地,东至沟子杨村地、大郎家村地,南至沟子杨村地、莱州汇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西至灵山杨家村地、大郎家村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莱州市朱桥镇大郎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沟子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小于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灵山杨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昌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小韩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2:位于莱州汇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南,沟子杨村以西。四至范围:北至莱州汇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至莱州汇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南至沟子杨村地,西至莱州汇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莱州市朱桥镇沟子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成片开发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2拟用于成片开发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朱桥镇政府拟于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18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莱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7.4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莱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莱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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